網路使用者如果是透過社群網站、通訊軟體等媒介所開設的公開聊天室或聊天群組,基於散布給大眾知悉的意圖,發表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的壞話或事件,可能構成刑法第310條第1項規定的誹謗罪,由於網路媒介的訊息通常是以文字或圖畫形式傳遞,依據同條第2項規定,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
另外需要注意的是,參照刑法第310條第3項、刑法第311條第1、3款等規定,如果所散布的毀損他人名譽言論是真實的,且與公共利益有關或是不涉及他人私德,不罰;如果為了自衛、自辯或保護合法利益而善意發表言論,或是對於可受公眾評論的事件發表適當評論,也是屬於不罰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