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育類野生動物,依據野生動物保育法第16條規定,除本法或其他法令另有規定外,不得騷擾、捕獵、宰殺、買賣、陳列、展示、持有、輸入、輸出或飼養、繁殖。又依野生動物保育法第55條規定,適用本法規定之人工飼養、繁殖之野生動物,須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
亦即,除「野外捕捉的保育類野生動物」及經「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指定公告」之「人工飼養、繁殖之野生動物」外,其他經人工飼養繁殖出的保育類動物,不受限制,而得合法飼養。因此,如果能確定此動物是人工飼養繁殖且未經「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指定公告」,即使是保育類動物,亦得安心飼養
請就以下選項加以選擇,本案例將導引您瞭解在不同事件態樣下的適用法條及法律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