製造專供施用毒品的吸食器具者,依據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5項規定,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金。另,依據同條第6項規定,亦處罰未遂犯。 不過,為了提高自白誘因,法律另設有窩裡反條款,依據同條例第17條第1項規定,供出毒品來源,因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將減輕或免除刑責。而對於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依據同條第2項規定,將減輕刑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