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些特殊場所,允許可以設置室外吸菸區,吸菸者若在吸菸區以外的區域吸菸,將會受到處罰。 依據菸害防制法第19條第1項規定,圖書館、博物館、美術館、供公眾休閒娛樂的室外場所如體育場、養老院的室外區域以及主管機關特准的場所可設置吸菸區,但除吸菸區以外,不得吸菸。吸菸區的設置依同條第3項第1款、第2款規定,除了應有明顯標示以外,吸菸區的面積不可超過該場所室外面積二分之一,且不得設於主要動線上,也就是進出來往必經之地。 以下就吸菸者,以及場所負責人未依上述規定設置吸菸區所涉及處罰加以介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