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囑人因生命危急或其他特殊情形,不能用其他方式立遺囑時,依照民法第1195條規定,可以用口授遺囑。而口授遺囑的方式有兩種,其一,是由遺囑人指定二人以上的見證人,並口授遺囑意旨,由其中一個見證人將遺囑意旨據實作成筆記,並記明年、月、日,與其他見證人一起簽名。另外一種就是由遺囑人指定二人以上的見證人,並口述遺囑意旨、遺囑人姓名及年、月、日,由見證人全體口述遺囑為真正及見證人姓名,全部錄音並將錄音帶當場密封,同時記明年、月、日,由見證人全體在封縫處一起簽名。但口授遺囑的遺囑人能用其他方式來立遺囑時,依照同法第1196條規定,經過三個月失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