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筆遺囑,依照民法第1194條規定,由遺囑人指定三人以上的見證人,由遺囑人口述遺囑意旨,並且讓其中一個見證人筆記、宣讀、講解,再經遺囑人認可後,記明年、月、日及代筆人的姓名,由見證人全體及遺囑人一起簽名,遺囑人不能簽名的時候,則應用按指印的方式代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