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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產分配

遺產分配

公證遺囑,依照民法第1191條第1項規定,應該要指定二人以上的見證人,到公證人面前口述遺囑意旨,並由公證人筆記、宣讀、講解後,再由遺囑人認可,同時記明年、月、日,由公證人、見證人及遺囑人三方一起簽名,這樣才是一份具有效力的公證遺囑。但如果遺囑人不能簽名的話,就由公證人記明事由,並且讓遺囑人按指印的方式來代替簽名。另外,在沒有公證人的地方,可以由法院書記官來進行公證,而僑民在中華民國領事駐在地進行公證遺囑時,可以由領事來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