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轉投保手續完成後,依據全民健康保險法第27條第1款第2目規定,保戶及眷屬負擔百分之三十,雇主則負擔百分之六十的費用,並依據同法第30條第1項第1款規定,由雇主負責扣、收繳員工及自己應繳交的部分,一併向健保局繳納。 如果雇主或保戶未按規定繳交保險費,則依據全民健康保險法第35條第1項規定,得於十五日的寬限期內補繳,屆期未繳納時,自寬限期滿翌日起至完納前一日止,每逾一日加徵應納費額百分之零點一的滯納金,對雇主加徵的最高限度為總費用的百分之十五,對保戶加徵的最高限度則為總費用的百分之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