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員工因為任職工作而轉換保戶身分時,雇主應依據全民健康保險法第15條第6項前段規定,在員工合於投保條件日起三日內辦理投保。如果雇主未按規定幫員工辦理投保,則依據同法第84條第1項規定,對雇主除追繳保險費外,並按應繳納的保險費,處以二倍至四倍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