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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車糾紛

行車糾紛

一但因行車糾紛引發口角衝突,若言辭上有恐嚇的意味,把想加害他人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告訴被恐嚇的人(例如:等等撞死你、回家路上小心點),只要對方心生畏怖,而有不安全的感覺,即可構成刑法第305條的恐嚇罪,不以實際發生客觀上危害為必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