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遺囑的方式,依照民法第1189條規定,包括自書遺囑、公證遺囑、密封遺囑、代筆遺囑、口授遺囑等五種法定方式。所以遺囑必須是採取這五種立遺囑的方式之一,才具有效力。另外,同法第1190條、第1191條、第1192條、第1194條及第1195條則是分別規定各種立遺囑方式的內容及要件,必須符合要件才是一份具有效力的遺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