野生動物經飼養者,依據野生動物保護法第32條規定,非經主管機關之同意,不得釋放。野生動物之物種,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違反者,依野生動物保護法第46條規定,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二十五萬元以下罰鍰;其致有破壞生態系之虞者,處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二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