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非他命、大麻、快樂丸或搖頭丸都被歸類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的「第二級毒品」,以欺瞞方式使人施用第二級毒品者,依據同條例第6條第2項規定,將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七百萬元以下罰金。另外,依據同條第5項規定,亦處罰未遂犯。 不過,為了提高自白誘因,法律另設有窩裡反條款,依據同條例第17條第1項規定,供出毒品來源,因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將減輕或免除刑責。而對於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依據同條第2項規定,將減輕刑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