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了上述學校及文化機構外,托嬰中心、居家式托育服務場所、政府機關、公車或捷運等大眾運輸工具、銀行或郵局等金融機構、健身房、展覽室、會議室、KTV或遊樂場之類供公眾消費及休閒娛樂的室內場所,以及辦公室依菸害防制法第18條第1項第1款、第3款至第11款規定,也不可以吸菸。若在上述場所吸菸,依同法第40條第2項規定,處新臺幣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