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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屋糾紛

租屋糾紛

租約中未訂有租屋期限,在法律上稱為「不定期租賃」,此時如果租金沒有超過土地法第97條第1項規定的法定上限時,房客可依民法第442條本文規定,向法院聲請減少租金。
只是,如何認定房屋價值,以及應該減少多少租金?房客仍須提出客觀證據,給法院作出妥適的判斷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