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租屋糾紛

租屋糾紛

租約中訂有租屋期限,在法律上稱為「定期租賃」,此時如果租金沒有超過土地法第97條第1項規定的法定上限時,依民法第442條但書規定,房東或房客都不得因「不動產價值昇降」向法院聲請增加或減少租金,不過房客可以主張民法第227條之2第1項的「情事變更原則」,向法院聲請減少租金。
至於,何種情況才能符合民法第227條之2第1項的「情事變更原則」,就要由法院依具體個案狀況來作出妥適的判斷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