飼主如果未訓練寵物不可隨意吠叫,參照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處理辦法第11條規定,吠叫聲縱使未達噪音管制法令規定之管制標準,但屬於不具持續性或不易量測而足以妨害他人生活安寧之聲音時,即有可能構成社會秩序維護法第72條第3款規定之製造噪音,妨害公眾安寧情形,飼主將面臨新臺幣六千元以下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