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民法第1055條第1項前段規定:「夫妻離婚後,對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先由雙方自行協議由一方或雙方共同任之。」,由法條文觀之,夫妻離婚時對於未成年的子女之監護權歸屬,是優先以夫妻協議來決定。
惟應注意若該協議有不利於未成年子女之情形者,依民法第1055條第2項,法院得依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請求或依職權為子女之利益改定監護權之歸屬。
另外取得監護權的一方,有未盡保護教養義務或對未成年子女有不利之情事者,依民法第1055條第3項規定,無監護權之他方、未成年子女、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得為子女之利益,請求法院改定監護權之歸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