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民法第482條規定,所謂僱傭契約,就是當事人約定,一方在一定或不定期限內為他方服勞務,他方給付報酬的契約。我們可以知道,按時給付工資是雇主在訂立僱傭契約後應盡的的義務。
如果雇主不按時給付工資,除了應負擔民法第229條第1項規定的給付遲延責任外,依據勞動基準法第27條也規定,雇主不按期給付工資者,主管機關得限期令其給付。如果雇主屆期仍不給付工資,則依據同法第79條第1項第2款、第80-1條第1項等規定,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而且應公布事業單位或事業主的名稱、負責人姓名、處分期日、違反條文及罰鍰金額,並限期令其改善,如果雇主未於限期內改善,應按次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