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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工糾紛

打工糾紛

為防止公司機密外洩、避免浪費訓練成本等因素,有些雇主會在契約上訂立違約金條款,以間接使得員工能更加專注於工作上,不過,當違約事由發生時,可能有雇主以預扣工資的方式代替違約金的請求,但工資是員工花費工作時間合法獲得的收入,與違約金分屬不同概念,雇主以工資代替違約金的方式已經觸法。

依據勞動基準法第26條規定,雇主不得預扣勞工工資作為違約金或賠償費用。如果有雇主違法預扣員工工資,則依據同法第78條第2項第80-1條第1項等規定,對雇主處新臺幣九萬元以上四十五萬元以下罰鍰,而且應公布事業單位或事業主的名稱、負責人姓名、處分期日、違反條文及罰鍰金額,並限期令其改善,如果雇主未於限期內改善,應按次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