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勞工請假規則第2條及第8條規定,在婚假以及公假的期間,薪資部份需照給,而同規則第7條規定,事假期間不給工資。若雇主有違反前述法規,可依勞動基準法第79條第1項第3款處以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並按同法第80條之1第1項公布事業單位或事業主名稱、負責人姓名、處分期日、違反條文及罰鍰金額,命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按次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