雖然近年來男女平權觀念已經成為一個廣泛推行的觀念,但社會上仍舊存在性別歧視的現象。為避免性別歧視反映在職場上,造成同工不同酬的不平等現象,依據性別平等工作法第10條第1項本文規定,雇主對受僱者薪資之給付,不得因性別或性傾向而有差別待遇;其工作或價值相同者,應給付同等薪資。
如果有雇主基於自身對性別的刻板印象,對於處理同樣事務的員工,卻因為性別不同而給予不同薪資時,員工可依據性別平等工作法第26條規定,向雇主請求賠償,亦即可要求補足薪資差額,如果員工因為雇主的性別差異對待,而另外受到精神上或名譽上的損害,得依據同法第29條規定,向雇主請求賠償相當金額,或是回復名譽處分。至於雇主本身可能受到的處罰,則依據同法第38條之1第1、3項規定,處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應公布雇主姓名或名稱、負責人姓名,並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應按次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