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園性騷擾事件雖然有提供檢舉制度,但為避免有人任意進行檢舉,浪費調查資源,導致在案件處理時無法將資源分配到真正需關注的校園性騷擾事件,依照性別平等教育法第32條第2項第2款規定,申請人或檢舉人未具真實姓名時,學校原則上不受理此類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