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飼養寵物

飼養寵物問題

放生常見將動物關在狹小空間,導致動物無法站立而奄奄一息,甚至籠子內未有足夠食物和飲水,因而將動物活活餓死情形,層出不窮

放生者或販賣動物者,對被放生的動物有實際管領力,依據動物保護法第3條第7款規定,為飼主。依據動物保護法第5條第2項第1、2、4款規定,飼主對於所管領之動物,應提供適當、乾淨且無害之食物及二十四小時充足、乾淨之飲水並提供安全、乾淨、通風、排水、適當及適量之遮蔽、照明與溫度之生活環境,以及避免其遭受騷擾、虐待或傷害。

違反者,故意傷害或使動物遭受傷害,而未達動物肢體嚴重殘缺、重要器官功能喪失或死亡,或過失傷害或使動物遭受傷害,致動物肢體嚴重殘缺、重要器官功能喪失或死亡者,依動物保護法第30條第1項第1款規定,處新臺幣一萬五千元以上七萬五千元以下罰鍰;若故意致動物肢體嚴重殘缺、重要器官功能喪失或死亡,依動物保護法第25條規定,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金,另依動物保護法第25-1條第2項規定,主管機關得公布其姓名、照片及違法事實。

違反動物保護法第5條第2項規定,使動物遭受騷擾、虐待或傷害,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得依動物保護法第33條規定,應令飼主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得逕行沒入其動物;若情節重大且有致死之虞,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得依動物保護法第32條規定,逕行沒入飼主之動物

且依據野生動物保育法第18條第1項規定,保育類野生動物應予保育,不得騷擾、虐待、獵捕、宰殺或為其他利用。違反者,依據野生動物保育法第42條第1項 規定,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金;其因而致野生動物死亡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