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生對於自己的物品擁有完整的所有權,在法律沒有明文規定時,不能以「沒收」、「沒入」來徹底排除學生對該物品的支配權。學校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注意事項第30點第3項:「教師或學校發現學生攜帶前二項各款以外之物品,足以妨害學習或教學者,得予暫時保管,於無妨害學習或教學之虞時,返還學生或通知監護權人領回。」亦僅規定教師只能暫時保管,而不得沒收或沒入。學生在上課玩手遊,教師發現後覺得影響學生專心學習,為了讓教學活動能順暢進行,教師得暫時保管手機,但不可沒收。
教師沒收學生手機,並查看學生通聯紀錄,逾越合理必要範圍時,審酌判斷具體事實證據,如造成學生身心傷害,情節重大者,依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第6條第2項第4款第4目規定,得記大過;如造成學生身心傷害者,依同條第2項第5款第3目規定,得記過。教師體罰、霸凌、不當管教或其他違法處罰學生,情節輕微經令其改善仍未改善者,依同條第2項第6款第8目規定,得申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