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被收養子女未滿七歲時,依民法第1080-1條第2項規定,由收養終止後的法定代理人向法院聲請許可;如果被收養子女為滿七歲以上的未成年人聲請終止收養,依同條第3項規定,應得收養終止後法定代理人的同意。但是上述情形法院認終止收養顯失公平時,依據同條第4項規定,可以不許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