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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園體罰問題

校園體罰問題

學生對於自己的物品擁有完整的所有權,在法律沒有明文規定時,不能以「沒收」、「沒入」來徹底排除學生對該物品的支配權。學校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注意事項第30點第3項:「教師或學校發現學生攜帶前二項各款以外之物品,足以妨害學習或教學者,得予暫時保管,於無妨害學習或教學之虞時,返還學生或通知監護權人領回。」亦僅規定教師只能暫時保管,而不得沒收或沒入。學生在上課玩手遊,教師發現後覺得影響學生專心學習,為了讓教學活動能順暢進行,教師得暫時保管手機,但不可沒收。 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及第195條第1項:「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等規定,教師沒收學生手機,並查看學生通聯紀錄,審酌判斷具體事實證據,可能須賠償學生所受之實際損害及精神慰撫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