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民法第179條規定:「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損害者,應返還其利益。雖有法律上之原因,而其後已不存在者,亦同。」在網路購物商城購買商品,因出貨的商品為仿冒品或與照片不符,而遭買家解除買賣契約時,其收受貨款的權利已不存在,第三方支付業者不得將貨款轉至賣家帳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