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生對於自己的物品擁有完整的所有權,在法律沒有明文規定時,不能以「沒收」、「沒入」來徹底排除學生對該物品的支配權。學校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注意事項第30點第3項:「教師或學校發現學生攜帶前二項各款以外之物品,足以妨害學習或教學者,得予暫時保管,於無妨害學習或教學之虞時,返還學生或通知監護權人領回。」亦僅規定教師只能暫時保管,而不得沒收或沒入。學生在上課玩手遊,教師發現後覺得影響學生專心學習,為了讓教學活動能順暢進行,教師得暫時保管手機,但不可沒收。如教師將學生的物品據為己有,不返還學生或通知監護人領回,審酌判斷具體事實證據,可能構成刑法第335條普通侵占罪。 又手機通聯紀錄,是透過設定SIM卡密碼的方式保護其內容,輸入的密碼是否正確,決定可否讀取,與封緘信函是以具象的方法保護信件不被窺探並不相同。教師輸入學生手機SIM卡密碼窺視通聯紀錄的行為,不構成刑法第315條妨害書信秘密罪。但無正當理由輸入學生手機SIM卡密碼,如逾越合理必要範圍,酌判斷具體事實證據,可能涉及刑法第358條入侵電腦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