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取東西的人如果明知遺失的東西不屬於撿到東西的人所有,卻依然收下,其會觸犯刑法第349條第1項收受贓物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不過,依同法第351條規定,如果是直系血親、配偶或同財共居親屬之間,犯收受贓物罪者,得免除其刑。但是收取東西者若因自己的緣故造成遺失物毀壞時,根據民法第956條規定,應負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