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母虐待嬰幼兒為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49條的情形。依據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26條之1第1項第3款,主管機關應依同條第4項規定,命保母停止托育服務並強制轉介收托的嬰幼兒;完成保母登記者,廢止保母登記。 除外,依據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97條,主管機關會對保母處以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公布保母的姓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