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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購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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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民法第12條規定,滿十八歲為成年。又依據同法第980條規規定,男女未滿十八歲者,不得結婚。因成年年齡與男、女最低結婚年齡一致,爰刪除原第13條第3項有關未成年人已結婚而取得行為能力之規定。

惟於民國111年12月31日前已結婚之未成年人,即使於112年1月1日仍未滿十八歲者,仍有完全行為能力,該購買商品行為是有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