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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配偶身分權益

大陸配偶身分權益

大陸籍配偶依據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17條第5項規定,長期居留連續二年,而且每年居住超過一百八十三日,品行端正,無犯罪紀錄,並提出喪失原籍證明,以及符合國家利益的情況下,可以申請在臺灣地區定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