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保障身心障礙者退出職場後之生活品質,故勞工退休金條例第24條之2第1項規定,勞工未滿六十歲,符合特定失能情況時,得提前提領退休金。 依據同條第1項規定,失能情況為已領取勞工保險之失能年金給付、或失能等級三等以上之一次失能給付、或國民年金法所定之身心障礙年金給付或身心障礙基本保證年金給付者;或非屬勞工保險、國民年金保險之被保險人,惟符合得請領上述失能或身心障礙給付之程度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