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是「野生動物」,依野生動物保育法第3條第1款規定,係指一般狀況下,應生存於棲息環境下之哺乳類、鳥類、 爬蟲類、兩棲類、魚類、昆蟲及其他種類之動物。 依據野生動物保育法第32條規定,野生動物經飼養者,非經主管機關之同意,不得釋放,違反者,依據野生動物保育法第46條規定,得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二十五萬元以下罰鍰;若因而有破壞生態之虞時,處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二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