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勞工請假規則第3條第1至3款規定,若是父母、養父母、繼父母、配偶喪亡者,給予喪假八日;而祖父母、子女、配偶之父母、配偶之養父母或繼父母喪亡者,給予喪假六日;曾祖父母、兄弟姊妹、配偶之祖父母喪亡者,給予喪假三日。 性別平等工作法第20條第1項則規定受僱者於其家庭成員預防接種、發生嚴重之疾病或其他重大事故須親自照顧時,得請家庭照顧假;其請假日數併入事假計算,全年以七日為限。 這兩種請假的薪水計算方式以及喪葬費用的補助問題,請點選下列選項觀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