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新聞報導中常看到有些情侶因不滿分手,其中一方因知悉另一半網路工具的帳號密碼,如即時通訊或部落格帳號密碼,而利用這些網路工具,以報復心態散布不實或攻擊他人的訊息。對此報復行為,除了依據刑法第310條第2項規定,恐怕要負誹謗罪責任,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另外,入侵他人帳號依據同法第358條規定,無故輸入他人帳號密碼入侵他人電腦,將可能有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十萬元以下罰金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