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第31條第2項規定,教職員任職滿十五年辦理退休者,除另有規定外,可依照同條例第27條第1項第3款規定,選擇兼領二分之一之一次退休金與二分之一之月退休金。 除此之外,同條例第32條第4項第4、5款也規定,若教職員任職滿十五年辦理退休,在未達同條第1項至第3項所之定月退休金起支年齡前,可選擇支領二分之一之一次退休金,並至年滿月退休金起支年齡之日起領取二分之一之月退休金,或是支領二分之一之一次退休金,並提前於年滿月退休金起支年齡前開始領取二分之一之月退休金,每提前一年減發百分之四,最多得提前五年減發百分之二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