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公教人員退休

公教人員退休

依照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第31條第3項3款規定,任職年資滿十五年之教職員得依同條例第32條第4項第2、3款所定在年滿月退休金起支年齡前,選擇至年滿月退休金起支年齡之日起,領取全額月退休金,或提前於年滿月退休金起支年齡前,開始領取月退休金;每提前一年,減發百分之四,最多得提前五年,減發百分之二十。並以年滿六十歲為月退休金起支年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