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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教人員退休

公教人員退休

依照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第31條第3項1款第1目規定,教職員年滿六十歲者,可以依照同條例第27條1項第2款規定,擇領月退休金;如果年齡未滿六十歲者,則是依同條條例第31第3項1款第2目規定,以同條例第32條第4項第2、3款所定在年滿月退休金起支年齡前,選擇至年滿月退休金起支年齡之日起,領取全額月退休金,或提前於年滿月退休金起支年齡前,開始領取月退休金;每提前一年,減發百分之四,最多得提前五年,減發百分之二十。並以年滿六十歲為月退休金起支年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