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如勞工遭遇的職業傷病,在經過治療並請領醫療及傷病補償後,症狀雖然固定,但再行治療仍不能期待治療效果,經勞動部勞工保險局自設或特約醫院診斷為永久失能,並符合勞工保險失能給付標準的規定發給一次金者,參照勞工保險條例第54條第1項規定,得按其平均月投保薪資,依勞工保險失能給付標準第5條第1項各款規定的給付標準,增給百分之五十,請領失能補償費。 如果勞工經評估為終身無工作能力,並請領失能年金給付者,除了可依據勞工保險條例第53條第2項規定,依勞工保險年資計算,每滿一年發給其平均月投保薪資百分之一點五五的失能年金給付外,另參照同條例第54條第2項規定,按其平均月投保薪資,一次發給二十個月的職業傷病失能補償一次金。 除了向勞保局請求給付外,勞工也可以依據勞動基準法第59條第3款規定,向雇主請求失能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