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7條第2款規定,公寓大廈防火巷弄不得獨立使用供做專有部分。又依據民法第71條規定,法律行為,違反強制或禁止之規定者,無效。住戶規約雖係經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之共同遵守事項,但牴觸強制、禁止規定者,無效。依上開規定,住戶不得私自使用防火巷或與大樓住戶約定專用防火巷並作營業使用。住戶私自使用防火巷或與大樓住戶約定專用防火巷並作營業使用,違反建築法第25條第1項規定,直轄市、縣(市)(局)主管建築機關因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檢舉,依據同法第86條及違章建築處理辦法第5條規定,除得處以建築物造價千分之五十以下罰鍰外,並應予以拆除。
此外,住戶如意圖將防火巷專供己用而排除其他住戶之使用權,將該防火巷置於自己實力支配之下,依據刑法第320條第2項規定,可能會構成竊佔罪。另阻塞逃生通道,至生危害於他人生命,依據同法第189條之2規定,亦可能會構成公共危險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