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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請假權益

勞工請假權益

勞工保險條例第33條規定因普通傷害或普通疾病住院治療不能工作者,從不能工作的第四天開始,發給普通傷害補助費或普通疾病補助費。同條例第35條規定,普通傷害補助費及普通疾病補助費,均按被保險人平均月投保薪資半數發給,每半個月給付一次,以六個月為限。但傷病事故前參加保險之年資合計已滿一年者,增加給付六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