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論是受人教唆,還是出於己意對別人痛下殺手,或是單純的打架卻不慎將人打死的情形,將依照情況的不同,而有不同的處罰。好比說原本只想教訓一下,卻失手造成被害者死亡,這樣的行為已經觸犯了刑法第277條第2項前段規定;若是原本想造成被害者重傷,但是到最後卻變成傷重不治,此時就會有同法第278條第2項的處罰。
若是依照攜帶的兇器以及出手的情形判斷,發現在下手時已經帶有「致人於死」這種態度的話,則會依同法第271條第1項規定認定為「殺人罪」,若是少年犯下這種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行,依少年事件處理法第27條第1項第1款規定,由少年法院以裁定移送於普通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而不再由少年法院從寬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