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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教人員退休

公教人員退休

依照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第31條第2項規定,教職員任職滿十五年並辦理退休者,除了另有規定者,可依照同條例第27條第1項第2款規定,擇月退休金。

此外同條例第32條第2項也規定,教職員任職滿十五年,若年滿五十五歲,得擇領全額月退休金;同條第4項第2、3款則是規定,教職員在所定月退休金起支年齡前,可選擇至年滿月退休金起支年齡之日起,領取全額月退休金,或提前於年滿月退休金起支年齡前,開始領取月退休金;每提前一年,減發百分之四,最多得提前五年,減發百分之二十。
至於如果是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施行前已符合法定支領月退休金條件之教職員,辦理退休時依照同條例第32條第7項規定,得就同條例第27條第1項第2款規定,擇領月退休金,不受起支年齡之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