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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教人員退休

公教人員退休

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第32條第1項第1款規定,教職員任職滿十五年辦理退休者,如果年滿五十八歲者可以擇領全額月退休金,但應該隨平均餘命之延長與職場人口結構變化適時調整。同時同條項第2款也規定,除了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校長及教師外,其餘教職員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五年一月一日起,每年提高一歲,以提高至六十五歲為限
不過教職員在所定月退休金起支年齡前,依照同條第4項第2、3款規定,也可以選擇至年滿月退休金起支年齡之日起,領取全額月退休金,或提前於年滿月退休金起支年齡前,開始領取月退休金;每提前一年,減發百分之四,最多得提前五年,減發百分之二十。

此外,依照同條第5項各款規定,如果教職員有曾依公教人員保險法規定領有失能給付,且於退休前五年內有申請延長病假致留支原薪、考績列丙等、無考績或成績考核留支原薪之事實、或可採計退休年資與實際年齡合計數大於或等於所定年度指標數,並且符合中華民國一百十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退休且退休生效時年滿五十歲;中華民國一百十六年一月一日以後退休且退休生效時年滿五十五歲等年齡規定者,不受月退休金起支年齡之限制。

至於如果是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施行前已符合法定支領月退休金條件之教職員,辦理退休時依照同條第7項規定,得就同條例第27條第1項第2款規定,擇領月退休金,不受起支年齡之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