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市更新計畫擬訂或變更後,依都市更新條例第32條第3項規定,應該在各該直轄市、縣(市)政府或鄉(鎮、市)公所公開展覽三十天,同時要舉辦公聽會;如果已經取得全體所有權人的同意,公開展覽期間可以縮短為十五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