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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請假權益

勞工請假權益

勞工請假規則第4條第1項第1至3款規定,每年可以請沒住院的普通傷病假三十天;有住院的傷病假在兩年內合計不得超過一年;有住院加上沒住院的傷病假在兩年內不得請超過一年。同條第2項則規定,罹患癌症以門診方式治療或是懷孕期間的安胎休養併入有住院的傷病假計算。另外,性別平等工作法第14條第1項規定,女性受僱者因生理日致工作有困難者,每月得請生理假一日,全年請假日數未逾三日,不併入病假計算,其餘日數併入病假計算。

勞工請假規則第5條則規定,勞工普通傷病假超過前述期限,經以事假或特別休假抵充後仍未痊癒者,得予留職停薪。但留職停薪期間以一年為限。

關於請假期間的薪水計算方式及申請補助的金額請點選下列選項觀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