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戶違反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或規約所限制的事項,經制止仍不遵從時,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則可報請主管機關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49條第1項第2款規定,處新臺幣四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令其限期改善;屆期不改善或不履行,可連續處罰。 同時,依據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8條第3項規定,該住戶亦應於一個月內回復原狀。屆期未回復原狀,將由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回復原狀,費用由該住戶負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