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職員依照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第23條辦理因公傷病命令退者,依照同條例第33條第1項規定,若任職未滿五年的話,請領一次退休金時,以五年計給。 若是依照同條例第23條第2項第1款辦理者,依照同條例第33條第2項規定,可以加發五至十五個基數之一次退休金。